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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农学院档案查阅利用办法

发布时间:2010-10-27作者: 浏览次数:

 
   为了有效地利用档案,开发档案信息资源,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服务,特制订本办法:
    一. 个人查阅一般档案,须持本人合法证明,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,即可查阅。
    二. 学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委常委会、党委会、党政联席会、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记录,须经党政办主任批准。
三. 学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组织、人事方面的档案,需有两名党员一同查阅。查阅者,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查阅。学生档案按管理权限分别由教务处、学生处、等单位审批。
四. 绝密级科研档案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的部门和人员查阅,同该工作仅有部分关系的人员只能接触有关部分;机密级科研档案只限于该项目直接有关的部门和人员查阅;秘密级科研档案,与该工作有关的部门及人员都可查阅。校外人员谢绝查阅科研档案。校外人员如有特殊需要查阅科研档案,须持本单位正式介绍信,经业务主管处负责人同意。
    五. 校内财会人员一般只能查阅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财会档案。查阅本职工作以外的财会档案,须经业务主管处负责人批准。校内其它部门各类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财会档案,须持本部门介绍信。任何人员不得查阅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财会档案,外单位人员查阅财会档案,须持本单位正式介绍信,经业务主管处负责人同意。
    六. 对于重要珍贵的档案,一般不提供原件使用。
    七. 摘录或复制一般档案,须经档案工作人员校对无误后,加盖印章,并按有关文件精神收费。重要的或密级档案、财会档案复制时,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意,由档案工作人员负责复印。
    八. 凡来档案馆查档者,原则上一律在档案馆查阅。如确需借出时,须持本单位介绍信,办理借阅登记手续,归还时应当面清点、注销。借期不得超过十天,不得代借代还。
    九. 借阅档案的人员,必须保守档案的秘密,保证档案的安全,不得涂改、标记、剪裁、拆卷、抽页、调换、损坏及丢失,违者追究法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