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、《干部档案工作条例》和上级有关保密的规定,特制定本制度:
一.按照有关档案接收、保管、查阅利用制度,认真履行核对、签字、登记、注销手续。
二.档案工作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,不得私自摘抄、复印、传播密级档案内容。
三.查阅党委会、办公会记录等密级档案,必须履行批准手续,在档案阅览室查阅。一般情况下,不允许摘抄、借阅密级档案。
四.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,按规定造册,经主管领导批准后,由两人以上监销。
五.档案工作中形成的废纸、复印废纸,必须销毁,不得随意扔掉。
六. 一切密级档案,都应当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保密柜中。
七.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保密工作检查,执行好的给予表扬奖励,违反者视情节轻重,按规定予以处理。